|
东方文物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规则及须知
(一)本公司不做虚假鉴定,对赝品一律不出具鉴定证书。
(二)本公司对所有委托人一视同仁,一律采取有偿服务的鉴定形式。
(三)鉴定方式:实物鉴定、照片鉴定;证书鉴定、外出鉴定;科学仪器鉴定。
(四)委托人须在熟悉并承认本公司的《鉴定规则》后,方可办理鉴定有关事宜。
(五)本公司的鉴定结论是在公司鉴定专家认真、严谨的鉴定后得出的,鉴定结论仅代表本公司意见,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
(六)本公司对鉴定结论负责,
客户如认为本公司鉴定结论有误,应在收到本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后30日内提交三位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的书面鉴定结论,如与本公司结论完全不符,本公司将退回该客户已交的鉴定费用。
(七)本公司尊重客户并保护所有客户的个人隐私权,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不会泄露给第三方。
(八)自客户将文物提交本公司鉴定开始,除客户特别要求外,客户即授权本公司进行交流出版或其它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(九)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公司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,应该及时向本公司书面反馈,并提供身份证明、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。
|